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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版苏州安全应急预案服务培训内容

2022-03-12 14:14:02

Z全版苏州安全应急预案服务培训内容

每个行业有各自不同的工作标准,但安全却是一个通用管理标准。在安全生产中,如果要从根本上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物质的不安全状态,确保人员“四不伤害”,还得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着手。安全培训,从小说,是对员工的生命负责;大的说,是企业生存发展负责。下面为大家整理了Z全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基本体系

秉承“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国以来我国已制定颁布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将近300项。

第 一层级:法律

法律居于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Z 高层级,其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我国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工会法》、《建筑法》、《铁路法》、《公路法》、《港口法》、《民用航空法》、《煤炭法》、《电力法》、《矿产资源法》等。

第二层级:法规

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

(2)地方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第三层级:规章

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Z 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第四层级:安全生产标准

执行安全生产标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1)国家标准。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2)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


二、安全管理基础

1、常见安全术语

(1)安全管理:为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加强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安全生产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2)安全生产:消除或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3)安全事故: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的突发性事件总称,一般造成正常活动中断,引发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4)事故隐患:引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缺陷。

(5)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一般危险源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缺陷、管理缺陷。

(6)危险化学品:是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7)职业安全:是指人们进行生产过程中没有人员伤亡、职业病、设备损坏或财产损失发生的状态,是一种带有特定含义和范畴的“安全”。

(8)本质安全:通过设计等手段使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本身具有安全性,即使在误操作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不会造成事故。

(9)违章操作:员工不遵守规章制度,冒险进行操作的行为。

(10)违章指挥:强迫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11)三级安全教育: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

(12)三懂四会:懂生产原理,懂工艺流程、懂设备构造;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和处理事故,会正确使用消除器材和防护器材。

(13)四不放过的原则:是指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受到处罚不放过、他人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2、安全色及安全标志

我国安全色有四种:红、蓝、黄、绿。红色:禁止,停止;蓝色: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黄色:警告,注意;绿色:提示安全状态通行。


三、安全防火

1、火灾的分类

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这类物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灰火。如木柴、棉、毛、麻等。

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

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天然气 甲烷 乙烷、丙烷、氨气火灾等。

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 如钾、钠、镁、钛、锂、铝、镁、合金火灾等。

2、火灾的三要素

物质燃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可燃物、助燃物、火源。火源的种类:明火及高温表面;摩擦与撞击;电火花;静电;雷击。

3、防止火灾措施

预先防止火源点燃,是Z根本的防火措施。对起火危险的物质以及具有点燃能量的着火源,进行有效地管理,使它们无法造成起火条件。


四、安全防爆

1、爆炸极限的概念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蒸汽或可燃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在不同的固定浓度范围就会产生爆炸。我们把能够产生爆炸的Z 低浓度称爆炸下限,Z 高浓度为爆炸上限。

2、爆炸压力

爆炸压力是指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蒸汽或可燃粉尘与空气的混合物、爆炸物品在闭密容器中着火爆炸时所产生的压力,爆炸压力的Z 大值称Z 大爆炸压力。


五、高处作业管理

1、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高处作业。

2、Z 低坠落着落点

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Z 低点,称Z 低坠落点。凡登高2米以上作业必须配带安全带。

3、安全带

由带子、绳笔和金属配件组成,为预防高空作业工人坠落伤亡的保护用品,统称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注意防止摆动碰撞。

4、高空作业安全规范

四必须:必须办理高处作业安全票证,必须扎牢脚手架,并符合安全要求,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必须有人负责监护。

二不准:向上攀登时不准拉未固定的物体,不准随意从高处向地面乱丢杂物。


六、塔罐内作业规范

1、要办理塔罐内安全作业票证。

2、要有专人监护并坚守岗位。

3、要将检修塔罐严格隔离上盲板转换,清洗置换合格。

4、要有良好的强制通风,劳动保护措施齐全。

5、要符合安全要求,绝缘良好无破损的电动工具和手灯照明(安全电压36V或手电)。

6、塔内作业时使用手砂轮、电钻等电源线拉动,易造成漏电。(应安装触电保安器)。

7、检查塔罐内是否有压力:确认无压后拆除(有放空、倒淋处要打开)。

8、管线、法兰拆卸时,螺栓不要全部去掉,防止管线下垂伤人。

9、要做好个人防护、减少人体裸露部分。


七、电气检修安全规范

1、四必须

(1)主线路、变压器、高压开关柜检修时必须按要求办理工作票证。

(2)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时,相应开关拉下隔离并挂牌登记,拆、接电源后必须将电闸刀盖盖上。

(3)重新接线后必须检查电机正反转,电位器相位。

(4)凡电工检修期间必须穿绝缘鞋,劳保用品。


2、二严禁

(1)严禁电线乱接乱拉,临地线架线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做到人走线拆除。

(2)严禁用铜丝、铝丝作保险丝使用。


八、消防器材的使用

消防器材主要包括消防栓、水带、水枪以及灭火器(如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灭火器、1211灭火器等)。发生火灾时,灭火器的使用方式是,通过手动阀打开钢瓶的瓶头阀,延伸软管将灭火器向着火点喷射。

九、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人身安全与健康的防御性装备。劳动防护用品按照防护部位可分为以下几大类:

(1)头部防护用品。如安生帽、工作帽;

(2)眼睛防护用品。如各种防护眼镜等;

(3)耳部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

(4)面部防护用品。如防护面罩;

(5)呼吸道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自救器等;

(6)手部防护用品。如手套、指套;

(7)足部防护用品。如防砸鞋、隔热鞋、绝缘鞋、导电鞋等;

(8)体部防护用品。如工作服、背带裤、雨衣、防寒服等;

(9)其他防护用品。如安全带、安全绳(索)等。


十、班组安全教育

做好班组安全,对于企业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因此班组安全活动要有针对行、科学性,避免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班组安全学习的内容:

(1)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学习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通报及安全技术知识;(3)开展查隐患、反习惯性违章活动;

(4)熟悉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风险、防范措施;

(5)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象;

(6)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案例,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7)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保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8)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十一、安全事故的报告和上报程序

1、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时,及时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等有关部门及上级工会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事故续报、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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